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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08-22 浏览次数: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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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1.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8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厅局网站查询。 

   今年,继续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技工院校和中职中专正高级讲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继续在全省企业单位试点)、副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工作。 

  2.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910日至928日(不含双休日),逾期不再受理。《2018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宜将另行通知。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4.今年起,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及市直主管部门、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实行集中受理,申报时间为917-921 

  二、申报地点 

  1.委托省相关高评会评审的,应在该高评会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由合肥市相应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点:政务区政务环路88131312室,咨询电话:63536503),复审合格后予以推荐。 

  2.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地点:阜南路19号人才大厦8811室,咨询电话:62674267),其中卫生、高新区工程、文化(艺术、文博、群文)、新闻等系列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详见《2018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附件2);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的材料统一报送至市住建委,具体关注市住建委网站发布的通知。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及市直主管部门、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分别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主管部门、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在县(市)区(开发区)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确定。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91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需向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须报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委托推荐至省相应高评会;在我市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须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见附件5。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办理。 

  2.要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申报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年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及《申报  任职资格简明情况表》可自行从合肥人事考试网下载。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公示、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对申报人员在用人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6),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在公示后,出具公示证明(附件7)。 

  3.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4.申报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5.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从今年起,启动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专家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从海外引进来皖从事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不含省内)引进的来皖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依照《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82号)相关规定办理。 

  8.破除身份限制,畅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9.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市属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级别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评审或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 

  10.我市设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向外委托代评;中直、省直驻肥单位或外市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须经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2.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2014-2018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414学时(2014-2015年每年72学时,2016-2018年每年90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2015年之前每年72学时,2016-2018年每年90学时)。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 

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10号)要求,2018-2019年度全省统一的公需科目分别是《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新时代专业技术人员的机遇与挑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思维》、《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网络效应》,共5个专题。2018年、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中任选2个专题学习。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北京思想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平台及与之合作的合肥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合肥人事考试中心)、合肥东方英才人才有限公司、安徽环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合肥分校、合肥市职工大学、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中心、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8家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公需科目网络培训。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复核手续。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即可。 

    3.关于论文 

    论文须公开发表在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用稿通知不予认可;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各评委会对论文要求有调整的,以该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2018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4.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31231日至201812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不实施聘任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取得资格之日起算。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5.关于转系列(破格)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满相应要求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系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6.关于非本地职称资格  

    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办理确认手续,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流入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确认手续。具体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 

  7.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今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8.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为避免职称与职业资格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做好对应衔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9.关于直接认定 

    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10.关于信息采集 

    按照省人社厅部署,建立上下衔接的高级职称人员数据信息平台,逐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各系列(专业)高评会负责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登录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础数据采集系统(http://220.178.117.230/insertinfo/),将当年度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上传到信息平台。 

    五、纪律要求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全面监督下开展工作。对职称评审工作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三坚持”、“三严禁”。“三坚持”即: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坚决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与抽取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产生的名单承担保密责任,参评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坚持评审公示制度,职称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推荐单位公示,评审结果须在评审委员会和审批单位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严禁”即: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禁评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强化工作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细化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加强对授权组建评委会单位的监督,对违反程序规定或擅自扩大、增加、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能保障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依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办理。 

(四)建立诚信机制。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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